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停止使用邮资凭证审批
事项编码:11100000717819048R1000167007000
事项类型 |
行政许可 |
办件类型 |
承诺件 |
实施主体 |
国家邮政局 |
行使层级 |
国家级 |
数量限制 |
无
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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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办范围 |
全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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承诺办结时限 |
10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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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办结时限 |
20个工作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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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否收费 |
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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到办事现场次数 |
0次 |
咨询方式 |
电话咨询、现场咨询、网络咨询 |
监督投诉方式 |
电话投诉、来信来访、电子邮件等方式 |
办理时间 |
法定工作日 |
办理地点 |
国家邮政局行政许可受理室、各省(区、市)邮政管理局普遍服务处
联系电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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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定依据
【法律】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》(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)第四十三条,“停止使用邮资凭证,应当经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批准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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